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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」。
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,消費者於網路購物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,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,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所規定之特殊商品,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,該等商品「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」之情形。
惟化妝品、保養品、食品類符合 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所規定之特殊商品
1.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 或 解約時即將逾期
2. 屬個人衛生用品
拆封後恕不接受退款/退換手續,商品本身需要全新未開封且包裝完整的狀態,才能執行退款/退換貨。
若商品已開封,恕無法進行執行退款/退換手續。
超過七天亦不接受退款/退換手續,包含貨品如有瑕疵,須於7天退換貨保證期內完成 。